《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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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发挥长三角生态绿...
第二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促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引领,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
第四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
第五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通过规划统筹、标准统一、平台共建、资源共享、资质互认、数据...
第六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支持示范区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探索、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
第七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示范区建设,发挥其在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
第八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对推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九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九条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联合成立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
...
第十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十条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共同设立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是示范区...
第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十一条 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就示范区规划统筹、标准统一、项目合作、设施共建、平台互通...
第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十二条 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与江苏省、浙江省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区域合作机制,根据需要对...
第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实际,依法将有关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
第十四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十四条 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行政许可依法由本市和江苏省、浙江省的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
第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十五条 支持示范区探索建立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机制和水乡客厅区域共同账...
第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十六条 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建立示范区统计制度与统计工作协作机制。
执委会会同江苏...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应当体现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
第十八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共同完善示范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协调规划目标,统一...
第十九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与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批...
第二十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管辖权限纳入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建立规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应当严格落实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和...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本市优先保障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统筹安排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内项目和区域...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推进示范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支持示范区...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与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联合制定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五条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共同推进示范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示范区电力、水利、...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建立生态环境标准区域协同工作机制,推进监测数据信息共...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执委会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在示范区应用。
支持示...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支持示范区实施联合河湖长制,协调统一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汾湖等主要水体的...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支持在示范区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固体...
第三十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 支持在示范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支持示范区按照国家规定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标识体系,推动示范区绿色认证协...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 支持示范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 支持示范区强化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的本底调查、监测、评估、...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四条 支持示范区聚焦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构建、新...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三十五条 执委会会同江苏省、浙江省、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示范区统一的产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三十六条 执委会会同江苏省、浙江省、本市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区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区域...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三十七条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深化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示范区科技创...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三十八条 支持示范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加大知识创新型总部培育和基地建设;支持示范区引...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三十九条 支持青浦区与吴江区、嘉善县以“一区多园”模式建设跨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四十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四十条 支持在示范区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合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示范区提供同城化便利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四十一条 支持示范区推进知识产权跨区域联合保护和公共服务一体化。
支持知识产权相关服...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四十二条 支持在示范区建立统一的产业人才评价体系和高端人才评价标准,开展职称联合评审...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四十三条 支持示范区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加快示范区数据中心集群...
第六章 江南水乡文化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六章 江南水乡文化 第四十四条 支持示范区根据镇水相依的水乡聚落特征和吴根越角的历史文化特色,推动建设...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六章 江南水乡文化 第四十五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举办昆曲、嘉善田歌、江南丝竹、芦墟山歌等传统戏曲和...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六章 江南水乡文化 第四十六条 支持在示范区开展江南水乡文化相关文艺作品创作和文化产品开发,共同策划品...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六章 江南水乡文化 第四十七条 支持示范区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推动古镇群落文化休闲和旅游资源的联...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八条 执委会会同两区一县人民政府编制示范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并动态更新,推...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九条 支持示范区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教师一体化培养,建立智库共享、课程共建、名...
第五十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条 支持在示范区推进医疗保障同城化,实行示范区内异地就医免备案直接结算,推动医疗...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一条 支持在示范区加强养老服务合作,建设康养基地,推动实现跨区域养老服务补贴和长...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二条 支持在示范区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社会保障、...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三条 支持在示范区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标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共享;支...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五条 支持示范区推进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公共服务、工程及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建设,...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六条 支持示范区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简化审批流程等方式,探索生产经营相关许可...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七条 支持本市行政机关与江苏省、浙江省有关行政机关在示范区加强行政执法协同,建立...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八条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在示范区探索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推动示范区内类别、...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九条 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加强应急管理协同,建立自然灾害、...
第六十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条 青浦区公安机关应当与吴江区、嘉善县公安机关建立跨区域重大110接处警、突发事...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江苏省、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示范区建立劳...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二条 支持在示范区创新司法协作机制,在跨区域诉讼服务、调查取证、诉讼保全、执行联...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三条 支持在示范区推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