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支持示范区按照国家规定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标识体系,推动示范区绿色认证协同发展,加快长三角绿色认证先行区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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