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 支持示范区强化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的本底调查、监测、评估、保护和修复,规范增殖放流,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推动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试点示范。
支持示范区实施生态系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升区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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