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 支持示范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产品碳标识认证等试点示范;建立碳普惠机制,逐步推动碳普惠规则共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和项目互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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