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十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十条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共同设立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是示范区理事会执行机构和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
(二)负责示范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
(三)联合两区一县人民政府行使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除外)的审批权;
(四)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职责。
执委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执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通过定期会商等机制,会同江苏省、浙江省、本市有关部门和两区一县人民政府推动落实示范区建设相关政策、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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