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九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九条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联合成立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
示范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和协调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支持政策和年度工作安排,统筹协调跨区域、跨部门的重要事项,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立协同督办机制,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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