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十一条 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就示范区规划统筹、标准统一、项目合作、设施共建、平台互通、信息共享等事项,与江苏省、浙江省有关行政机关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执委会可以对协议的签署及其内容提出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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