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实际,依法将有关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执委会行使。
执委会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实际,提出需要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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