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实际,依法将有关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执委会行使。
执委会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实际,提出需要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决定。
执委会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实际,提出需要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