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十二条 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与江苏省、浙江省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区域合作机制,根据需要对示范区内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渔业渔政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协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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