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十六条 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建立示范区统计制度与统计工作协作机制。
执委会会同江苏省、浙江省、本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聚焦高质量、一体化、生态绿色和社会评价等核心发展指标,制定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发布反映示范区整体发展状况和趋势的发展指数。
执委会会同江苏省、浙江省、本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聚焦高质量、一体化、生态绿色和社会评价等核心发展指标,制定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发布反映示范区整体发展状况和趋势的发展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