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共同完善示范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协调规划目标,统一基础底板、规划基期、规划期限和核心指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规划编制、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的跨区域协同和有机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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