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与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批。
跨区域的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由本市有关部门与江苏省、浙江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按照规定报批、联合印发。
青浦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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