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三十六条 执委会会同江苏省、浙江省、本市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区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区域内招商平台的沟通联系,完善重点产业链,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集聚发展,推动形成合作共赢的区域产业集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