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七条 支持本市行政机关与江苏省、浙江省有关行政机关在示范区加强行政执法协同,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完善常态化联合监管、违法线索移送、案件移送、联合执法、执法协助、信息共享等工作。
对吴江区、嘉善县行政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青浦区有关行政机关经审核符合证据效力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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