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支持示范区实施联合河湖长制,协调统一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汾湖等主要水体的环境要素功能目标、污染防治机制和评估考核制度,加强跨界水体共保联治,推进周边以及沿岸地区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