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建立生态环境标准区域协同工作机制,推进监测数据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在示范区统一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和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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