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执委会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在示范区应用。
支持示范区按照国家规定推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相关改革试点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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