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通过规划统筹、标准统一、平台共建、资源共享、资质互认、数据互通等方式,畅通要素流动,推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加快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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