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六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六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电力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电力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完善预警机制。
发生电力突发事故时,各级人民政府和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排险抢修,尽快恢复电力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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