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8-08-21 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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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维护用电秩序,保障电力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 第二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和用电秩序的维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工作中... 第四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四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和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管理公共事... 第五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五条 市和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六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电力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 第七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制度,采取技术防范、设备防范、人员防范和加强电力检查等措施,定期对电... 第八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要求,设置并维护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建筑、管线等施工作业... 第九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九条 因树木、竹子等植物生长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电力企业在日常巡检中发现因树木... 第十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发电... 第十一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向导线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 第十二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二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 第十三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三条 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电力企业,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配合电力企业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四条 为确保公用电网的安全运行,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保障有序用电的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企业和电力... 第十五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第十六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向市电力行... 第十七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实施中止供电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造成设备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并不得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 第十八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或者未按照要求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造成后果的,由市... 第十九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以及... 第二十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二十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盗窃、损毁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