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盗窃、损毁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