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五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五条 市和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