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做好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