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和用电秩序的维护,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