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四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四条 为确保公用电网的安全运行,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保障有序用电的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执行有序用电的方案。电力用户拒绝采取有序用电措施,可能对公用电网安全运行造成危害,经通知后仍未改正的,电力企业可以根据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指令和国家规定的程序,对该电力用户中止供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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