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二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三)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施放气球等空中飘浮物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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