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发电、变电设施以及相关标志物;
(三)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专用输送管道的安全运行;
(四)影响专用铁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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