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向导线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
(四)利用杆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锚;
(五)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六)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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