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三条 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电力企业,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配合电力企业进行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