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向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向电力公司反映。经查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