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八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或者未按照要求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造成后果的,由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企业违反本规定,影响电力用户正常用电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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