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实施中止供电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造成设备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并不得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电力用户对电力企业的中止供电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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