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四十七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前来走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通知市和区卫生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