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四十五条 信访人不得有下列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
(一)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等弃置于信访接待场所;接待完毕仍滞留于信访接待场所。
(二)煽动、串联、胁迫、诱使、操纵他人信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
(三)威胁、诽谤、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限制信访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故意损坏信访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
(四)扬言放火、爆炸、投毒、凶杀或者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进入信访接待场所;投寄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
(五)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
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一)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妨碍交通管理秩序。
(三)以非法进入住宅或者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四)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一)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等弃置于信访接待场所;接待完毕仍滞留于信访接待场所。
(二)煽动、串联、胁迫、诱使、操纵他人信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
(三)威胁、诽谤、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限制信访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故意损坏信访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
(四)扬言放火、爆炸、投毒、凶杀或者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进入信访接待场所;投寄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
(五)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
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一)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妨碍交通管理秩序。
(三)以非法进入住宅或者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四)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