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四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信访事项的,应当予以登记;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