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失信信息以及个人隐瞒病史、疫情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观察等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