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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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共卫生应急能力,预防和减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其社会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以及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医疗救治、保障监督等活...
第三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依法防控、系统治...
第四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方参与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集中统一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专业...
第五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
第六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卫生日常管理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等相关工作。
发...
第七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配合各级人民政...
第八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应当与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
第九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正在接受治疗或者已被治愈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不得歧视来自...
第十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本市应当与相关省市建立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开展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
本市在长三角区域合作框架下,推进公...
第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本市积极参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依法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的信息共享、人员技术交流等国际交流合作,共同防范公共卫生...
第二章 公共卫生社会治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共卫生社会治理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通过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第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共卫生社会治理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明确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职责和分工,落实网格化防控...
第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共卫生社会治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安全防护网络,发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作用,做好公...
第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共卫生社会治理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做好社区公共卫生宣传教育和健...
第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共卫生社会治理 第十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完善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好...
第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共卫生社会治理 第十七条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发布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行业指引,及时向会员...
第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共卫生社会治理 第十八条 个人应当加强自我健康管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养成勤洗手、分餐、使用公筷公勺、不食用野味等文明健...
第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共卫生社会治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公共卫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
第二十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共卫生社会治理 第二十条 本市培育公共卫生领域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构建多方参与、...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共卫生社会治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自我防护、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等公共卫生教育和...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二条 本市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建设市、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卫生健康部...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本市公共卫...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五条 本市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药品、检测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公共卫生...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实施应急物资的技术方案和生产能力的储备,建设和完善应急物资生产体系。政府相...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储备制度。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应急救治床位数量...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八条 本市按照整体谋划、系统重塑、全面提升的要求,建立完善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为核...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九条 本市优化市、区疾控机构职能设置和硬件设施,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完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优化专业技术...
第三十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建立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之间人员、信...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一条 本市建立以疾控机构为主体,医疗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协调联动的公共卫生实验室检...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合理、规范设置接种单...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三条 本市建立由公共卫生、临床医疗、应急管理、健康教育、心理援助、法律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的重大公共卫...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四条 本市健全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建立综合监测平台,构建包括医疗机构,药店,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服务机...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划与监测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公共卫生监测方案与...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六条 获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或者疾控机构报告,或者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对获悉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者接到的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汇总分...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公共卫生预警制度。对可以预警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九条 本市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后,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卫...
第四十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条 本市建立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机构、专家库专家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国家和本市有...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可以根据...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 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后,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紧急措施:
(一)控制危险源,...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 根据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对公共场所、工作场所...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卫生防疫...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六条 疾控机构发现或者接到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传染源、判定密切接触者、排查疑...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七条 疾控机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八条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有疫情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者居住史的人员采取在指定场所...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九条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学校、托幼机构和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不得在停学期间组织学生返校...
第五十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市、区...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居(村)民、志愿者等落实社区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管控、居家健康观察...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与海关建立出入境联防联控机制,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对海关发现并移送的检疫传染病...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四条 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生活垃...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舆情信息监测,主动梳理公众意见建议,及时协调...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志愿者根据其自身能力,在科普宣传、社区防控、秩序...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复市方案,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复市中遇到的困难,有序推...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组织专...
第六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六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九条 本市建立由定点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
第六十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六章 医疗救治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落实预检分诊制度,主动询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经预检不能排除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疾病可能的,应...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六章 医疗救治 第六十一条 对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以及依法应当隔离治疗的乙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集中到定点医疗机...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六章 医疗救治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院内感染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防控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对就诊人...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六章 医疗救治 第六十三条 本市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中的作用,提高中医药救治能力,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完善中...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六章 医疗救治 第六十四条 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个人应当服从医疗机构采取的预约、错峰就医、限制探视等措施,尊重医务人员,...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共卫生领域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所需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六条 本市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强公共卫生科技攻关体系和能力建设,鼓励、扶持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公...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七条 本市通过院校教育、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加强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专业人才培养,并建立相应...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启用市公共卫生物资储备机构的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应当...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设置专用通道,完善相关交通设施,保障应急处置的车辆、人...
第七十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条 市商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农业农村、粮食物资储备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生产情况,...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一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参与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一线工作的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并...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障因公共卫生事件产生的医疗救治费用,建立医疗费用保障和经费补...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机制,组织精神卫生服务机构以及社会组织、...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
第七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五条 发展改革、国有资产、金融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及时评估各行业受公共...
第七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引导公众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途径,化解因公共卫生事件引发...
第八章 监督措施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措施 第七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责任,并完善相应的奖惩机制。
卫生健...
第七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措施 第七十八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等方式,对同级人民政府...
第七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措施 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职责、有关单位未按照规范开...
第八十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措施 第八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客观、公正报道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情况,对违反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相关职责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八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各项依法采...
第八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失信信息以及个人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