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对获悉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者接到的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汇总分析、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结果按照规定流程与时限进行报告。
市、区疾控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由卫生健康部门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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