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九条 本市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后,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部门通报。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卫生健康部门在接到外省市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部门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本市的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市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通报。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卫生健康部门在接到外省市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部门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本市的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市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