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机构、专家库专家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判断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与级别、传染病的类别等,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