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划与监测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公共卫生监测方案与工作计划,组织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单位开展监测工作。
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根据本市公共卫生监测方案与工作计划要求,组织开展公共卫生事件、患者、症状和危险因素等监测与报告,建立信息推送、会商分析和早期预警制度,实现实时监控和主动发现。
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教育、民政、交通、海关等部门按照本市公共卫生监测方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在本系统内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并及时共享监测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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