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四条 本市健全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建立综合监测平台,构建包括医疗机构,药店,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服务机构,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进口冷链食品储运、加工、销售企业,交通枢纽等单位和场所的监测哨点布局,依托市级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明确不同类型公共卫生事件的触发标准,汇集、储存、分析、共享相关部门的监测信息,增强早期监测预警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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