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六条 获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或者疾控机构报告,或者通过12345市民热线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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