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合理、规范设置接种单位,保证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医疗机构、疾控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儿童、学生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应当督促其监护人及时补种。
医疗机构、疾控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儿童、学生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应当督促其监护人及时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