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六章 医疗救治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六章 医疗救治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院内感染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防控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对就诊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工勤人员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机构应当对就诊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工勤人员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