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六章 医疗救治

第六十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六章 医疗救治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落实预检分诊制度,主动询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经预检不能排除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疾病可能的,应当将患者分诊至相应科室诊治排查,并落实首诊负责制度,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救治。
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转诊流程及时将患者转诊至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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