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六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六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九条 本市建立由定点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要求,开展救治工作。
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以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制定医疗救治方案,负责集中收治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患者,为其提供有效治疗。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规范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特种救护车辆、急救药品和设备,负责患者的现场救治、及时转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初步诊断、及时转诊以及已治愈人员康复期的跟踪随访与健康指导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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