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复市方案,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复市中遇到的困难,有序推进生产生活秩序恢复。
市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和风险研判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学校、托幼机构和培训机构的复学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学校、托幼机构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求,制定复学方案,经教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检查评估符合要求后复学。
市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和风险研判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学校、托幼机构和培训机构的复学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学校、托幼机构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求,制定复学方案,经教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检查评估符合要求后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