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舆情信息监测,主动梳理公众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公众关心的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完整的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完整的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