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志愿者根据其自身能力,在科普宣传、社区防控、秩序维护、道口检疫、心理援助、流行病学调查等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安排志愿者参加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保障。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公共卫生事件志愿服务,应当接受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
安排志愿者参加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保障。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公共卫生事件志愿服务,应当接受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